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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记者从汕头市人民政府网站了解到,近日,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头监管分局联合印发《汕头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健全汕头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止,适用于汕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按照参保人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类别对应划分为职工大病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指出,汕头市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制度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等规定。大病保险所需资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按规定列支。参保人享受大病保险无需另行缴纳费用。
《办法》指出,参保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就医和诊治门特Ⅰ类病种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及诊治门特Ⅱ类病种支付限额以内个人自付部分合并计算,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2000元。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起付标准为2400元;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监测的易返贫致贫人员、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的,起付标准为3600元。
《办法》还提到,参保人一个结算年度内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监测的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等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众,大病保险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实际上,《办法》出台的背景是汕头市人民政府2018年印发的《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汕府〔2018〕66号)施行至2023年7月31日有效期结束。《办法》的印发,确保了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制度的延续性,保障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大病保险权益。那么,与2018年的文件对比,《办法》调整前后,有着哪些亮点呢?南方+记者了解到,此次优化主要内容有两项:一是将参保人在异地因急诊、抢救住院就医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了20个百分点;二是从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的原则,优化分段支付有关政策,适当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段的报销比例。
对于特殊群体,大病保险报销也给予倾斜照顾。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上述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20个百分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监测的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在上述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
南方+记者 彭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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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深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