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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予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2 第 02524 号致: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及贵公司(下称“公司”)与上海天予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遵从、配合防疫管控规定和要求,配合公司减少人员流动感染的安排,本所律师以远程视频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天予禾律师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6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22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户。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何培富先生主持。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7 户。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何培富、何壁宇、何璧颖、富春投资、勤慧投资等股东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047,7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1.7494%。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15 日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天予禾律师 法律意见书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9 户,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东均为 2022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3: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亲自出席的均出示了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示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 97 户。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验证。 另外,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其召集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名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对议案进行表决。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责统计。 天予禾律师 法律意见书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向公司提供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富春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审议结果:为特别决议事项,以特别决议通过,何培富等股东回避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A股 (二)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比例 票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 数 (%)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富春 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